私人旅遊支出不得列報為公司旅費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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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旅遊支出不得列報為公司旅費支出

本局表示,依據所得稅法第38條規定,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之損失,或家庭之費用,及各種稅法所規定之滯報金、怠報金、滯納金等及各種罰鍰,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本局進一步說明,公司的各項支出必須是與經營業務有關,才能列報為公司的費用,換句話說,公司支出如果是屬於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之損失,或家庭之費用,甚至是各種稅法所規定之滯報金、怠報金、滯納金及各項罰鍰等,因為都不屬於公司經營業務之必要費用,都不能列報為公司的費用或損失。
本局查獲某公司年度結算申報,列報高額旅費支出,經核對該公司旅費明細及憑證,發現有一筆負責人之國外旅費22萬餘元,其憑證內容為旅遊團費,由於該公司無法提示出差人之訪談對象、內容等出差報告及相關證明文件,致無法認定該筆旅費確與公司營業有關,最後遭該局剔除補稅。
國稅局特別提醒公司列報費用,除了要注意取得及保存相關支付憑證之外,同時也要留意費用必須與營業有關,以免因不符規定而遭調整補稅。營利事業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利用本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本局網站(網址為http//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本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 李審核員惠玉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366

更新日期:2014/08/09

發佈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