滯欠國稅遭移送執行應如何補發繳款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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滯欠國稅遭移送執行應如何補發繳款書

本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林先生來電詢問因欠稅被移送執行,收到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各分署(以下稱執行分署)寄送之傳繳通知書後不慎遺失,應如何繳納該筆稅款?
本局表示:依據稅捐稽徵法及行政執行法規定,納稅義務人有應納稅捐,於繳納期間屆滿30日後仍未繳納者,將由稅捐稽徵機關移送至納稅義務人戶籍所在地(若為營利事業則為營業處所)之執行分署執行。轄區執行分署會寄發傳繳通知書通知納稅義務人繳納,若不慎遺失傳繳通知書或逾傳繳通知書之繳納期限,可至就近之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或各執行分署補發繳款書,並於當日至代收稅款之金融機構繳納後,將繳款書收據聯傳真至原移送執行之執行分署辦理結案,以避免遭執行分署進行其他強制執行程序。如有任何疑義,請撥打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洽詢。
新聞稿聯絡人:徵收科 徐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571

 

更新日期:2014/08/09

發佈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