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節稅有撇歩~持有自住房屋4戶以上之民眾,務請在今(103)年10月31日前向稅務局申請適用自住稅率

資料來源:花蓮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合法節稅有撇歩~持有自住房屋4戶以上之民眾,務請在今(103)年10月31日前向稅務局申請適用自住稅率

為抑制囤房並落實居住正義,房屋稅條例第5條條文已於本(103)年6月4日修正公布,將住家用房屋明確細分為「自住」與「非自住」2種,並擴大自住與非自住稅差,自住房屋稅率維持為1.2%,非自住之住家用房屋稅率提高為1.5%~3.6%。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財政部於103年6月29日頒訂「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明定所謂「自住房屋」係指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持有自住房屋全國合計以3戶為限,且房屋無出租並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 為維護納稅義務人權益,稅務局針對本縣8,130位家戶成員(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持有戶數在4戶以上之本縣民眾,寄發自住房屋申請輔導函(含房屋明細回覆單)通知房屋所有人,收到通知的民眾,建議併同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所有各縣市之住家用房屋明細回覆單資料,先確認該房屋使用情形是否符合無出租及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等二項要件後,再擇定以住家用總現值較高的前3戶房子為自住房屋,於文到60日內回覆稅捐機關以適用自住房屋稅率,不為擇定者,將按非自住之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另擇定後如有改作其他使用或欲申請其他房屋改作自住使用者,請於使用情形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稽徵機關提出申報以維護權益。 如您對房屋稅之課徵尚有疑義,歡迎撥打地方稅務局免付費服務專線電話:0800-386969或總機03-8226121轉232至238;玉里分局:03-8882860轉212至213洽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2014/08/08

發佈單位:花蓮縣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