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棄車輛交由環保機構回收,仍應向監理機關辦理報廢登記並繳還牌照,以免遭人移用被處罰鍰

資料來源: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車輛因老舊不堪使用,交由行政院環保署認可的廢車回收清除處理機構代為處理,車主要記得向監理機關辦理報廢登記,並同時將車牌二面繳還,以免日後遭人將該車牌移掛他車使用公共道路,一旦被查獲將依違反使用牌照稅法第31條規定處全年應納稅額2倍之罰鍰,處罰很重,不可輕忽。

 該處提醒車主,報廢車輛經環保機構回收車體後,仍應依規定攜帶身分證、行車執照、車輛號牌等證件,向監理機關辦理牌照報廢手續,使用牌照稅得自回收日起停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