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他人出資興建之房屋應報繳贈與契稅

資料來源: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取得他人出資興建之房屋應報繳贈與契稅

(彰化訊)甲去年將祖厝拆除興建一棟5層樓房屋,該屋以愛孫乙為原始起造人並由甲出錢建造完成,在取得使用執照不久就收到稅務局通知申報契稅的輔導函。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起造人取得的建築物如果實際是由他人出資興建,依實質課稅原則,必須在建管單位核發使用執照之日起60天內,填具契稅申報書,檢附有關文件,向房屋所在地的稽徵機關或鄉(鎮、市)公所申報繳納贈與契稅。故由甲出資,以乙名義為起造人,乙實為受贈取得該房屋,應報繳贈與契稅。若民眾有任何關於契稅的問題,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476969詢問。

更新日期:2014/08/06

發佈單位:彰化縣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