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為持分共有者自明(104)年起將分別寄送稅單!

資料來源:基隆市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房屋為持分共有者自明(104)年起將分別寄送稅單!

基隆市稅務局表示:房屋與他人持分共有者(不含公同共有),將自明(104)年起依房屋持分比率分別寄送房屋稅繳款書。

   依稅捐稽徵法第12條規定,共有財產由管理人負納稅義務;未設管理人者,共有人各按其應有部分負納稅義務。該局將自明(104)年起依房屋稅持分比率分單課徵;如不欲分單者,須經全體共有人選定管理人,並向該局提出申請由管理人繳納。

   該局說明,以往房屋為持分共有者,僅針對有特別申請房屋稅分單的民眾才會分別寄送稅單,自明(104)年起分單課徵,許多民眾將會是第1次收到房屋稅單,為免無法收到房屋稅繳款書,如有通訊地址變更請聯絡該局辦理更正。民眾若有疑問,可撥打下列電話查詢:總局02-24331888轉302-303、322-328、七堵分局02-24554221轉202-204、信義分局02-24286030轉202-205。

 

更新日期:2014/08/06

發佈單位:基隆市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