滯欠使用牌照稅車輛請儘速繳清欠稅或向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彰化分署申請核准分期繳納,以免受罰。

資料來源: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滯欠使用牌照稅車輛請儘速繳清欠稅或向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彰化分署申請核准分期繳納,以免受罰。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本於愛心辦稅及輔導重於處罰的原則,更貼近民眾的心,針對102、103年使用牌照稅單已送達並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彰化分署強制執行的欠稅案件,再度郵寄通知單,提醒民眾務必繳清欠稅或向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彰化分署申請核准分期繳納,以免經查獲被重罰。

地方稅務局表示,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1項規定:「逾期未完稅之交通工具,在滯納期滿後使用公共水路道路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處以應納稅額1倍以下之罰鍰,……。」,依上開規定,於繳納期間屆滿30日後仍未繳納,如經查獲使用公共道路,包含停放路旁,最高將會被處1倍之罰鍰。

該局特別籲請民眾注意愛車每年應繳納的使用牌照稅有無如期繳納。為避免民眾因疏忽或不諳法令規定而遭受處罰,再次以通知單提醒民眾注意,免於受罰,替民眾看緊荷包。如尚有疑義,請電洽該局免費電話0800-476969或04-7239131分機510-513、521-523、560-563、565-568、171-173。

更新日期:2014/08/06

發佈單位:彰化縣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