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稅條例修正,非自用房屋稅調漲!

資料來源:基隆市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房屋稅條例修正,非自用房屋稅調漲!

為符合社會正義,抑制囤房,總統府於103年6月4日發布總統令,公告修正施行房屋稅條例第5條條文,將住家用房屋明確細分為「自住」與「非自住」2種,並擴大自住與非自住稅差。

   基隆市稅務局表示:此次房屋稅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將住家用房屋除供自住或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者,稅率維持1.2%,增列其他供住家用者,稅率級距為1.5%至3.6%。同時也擴大營業用房屋課稅標的的規定,將私人醫院、診所或自由職業事務所使用之房屋比照營業用房屋,稅率由1.5%至2.5%,調整為3%至5%,實際調整幅度,將整體研議後,送經議會審議再報財政部備查,並據以施行。

   該局進一步表示,財政部於103年6月29日頒訂「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明定住家用房屋供自住應符合(一)房屋無出租使用、(二)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三)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三戶以內等三項情形,房屋稅適用住家用1.2%稅率。民眾若有疑問,可撥打下列電話查詢:總局02-24331888轉302-303、322-328、七堵分局02-24554221轉202-204、信義分局02-24286030轉202-205。

 

 

更新日期:2014/08/06

發佈單位:基隆市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