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法院拍賣取得之土地,自領得法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之日取得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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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法院拍賣取得之土地,自領得法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之日取得所有權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納稅人陳先生來電詢問日前收到地價稅繳款書,這筆土地向法院取得還沒辦理土地登記,為何地價稅由其繳納? 該局表示,經法院拍賣取得土地,自領得執行法院所發給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取得該不動產所有權,不以登記為要件;在拍賣並發給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該項不動產,即負有繳納稅捐之義務。 該局指出,納稅義務人陳先生於102年8月6日拍賣取得土地,法院於102年8月20日發給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雖尚未向地政機關完成移轉登記,因陳君已在納稅義務基準日(8月31日)前取得該不動產所有權,因此,102年全年之地價稅,仍應由陳先生繳納。 民眾如對地價稅有任何疑義,可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386969或撥總機8226121轉182至187,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2014/08/07

發佈單位:花蓮縣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