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增建部份應併同原有建物課徵房屋稅!

資料來源:基隆市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房屋增建部份應併同原有建物課徵房屋稅!

103年度房屋稅開徵後,有民眾致電表示在同一路段擁有兩間住家用之房屋,於建物所有權狀上面積相差不大,但其中一間房屋稅額卻遠超過另一間之金額,因而對房屋稅計算標準深感疑惑。經詳察後,發現稅額增加的原因為房屋增建,例如因天花板漏水而增建頂樓建物、房屋前後為供停車或器具收納使用而增建鐵皮屋、或將陽台或平台封閉使用等等。

  依房屋稅條例規定:房屋稅,以附著於土地之各種房屋,及有關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為課徵對象。因此在頂樓增建,或是將陽台打通併入室內使用,依法應向稅務局申報課徵房屋稅。
  稅務局指出,每年房屋稅籍清查發現,納稅義務人為有效利用房屋使用空間,在頂樓增建房間或搭蓋具有頂蓋及門窗之建築物,或將陽台打通併入使用,這類增建的建物因具有頂蓋、樑柱或牆壁,已增加房屋使用價值,依規定應併同原有建物課徵房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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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14/08/05

發佈單位:基隆市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