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使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所取得之土地,於辦理移轉登記前,仍應先申報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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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所取得之土地,於辦理移轉登記前,仍應先申報土地增值稅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夫或妻之一方死亡時,另一方依據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乃夫妻財產之清算與分割,與繼承財產無關,故因主張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所取得之土地,於辦理移轉登記前,應先辦理土地增值稅現值申報。。

  該局指出,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時,土地所有權的移轉,因係無償移轉,屬於土地增值稅之課稅範圍,依法應由取得土地所有權之一方繳納土地增值稅。但亦可選擇依土地稅法第28條之2「配偶相互間之贈與」規定,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惟夫妻贈與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後,日後該筆土地再移轉時,應以給付差額之配偶取得該筆土地時核計土地增值稅之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

  如仍有疑問,可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 0800-086969 或22585000按1轉電話客服中心查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2014/08/04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