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土地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以外之第3人,始有一生一屋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之適用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土地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以外之第3人,始有一生一屋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之適用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經法院拍賣,地上建物未一併拍賣,該土地由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即納稅義務人之配偶優先承買時,不得適用土地稅法第34條第5項規定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為照顧民眾有多次換屋需求,土地稅法第34條第5項規定土地所有權人適用土地增值稅一生一次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後,再出售其自用住宅用地時,符合規定條件者,仍可依10%優惠稅率繳納土地增值稅,以落實一生一屋之受惠原則。故適用上開規定者,應以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僅有1戶自用住宅換屋者為限,即土地所有權人係出售土地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以外之第3人。如納稅義務人所有土地經法院拍賣,地上建物未一併拍賣,而該土地由納稅義務人之配偶優先承買時,因並無換屋情事,與土地稅法第34條第5項之立法意旨不符,無法按一生一屋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如仍有疑問,可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 0800-086969 或22585000按1轉電話客服中心查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2014/08/04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