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如屬房屋之法定空地不能免徵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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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如屬房屋之法定空地不能免徵地價稅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經實地勘查屬實者,在使用期間內,得免徵地價稅,但其屬建造房屋應保留之法定空地,係建築基地之一部分,不予免徵地價稅。道路土地,如屬無償提供使用,且非建造房屋應保留之法定空地,在無償提供使用期間,如符合免徵地價稅規定,土地所有權人應於每年(期)地價稅開徵40日(9月22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期開始適用。經核定有案而用途為變更者,以後免再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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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14/08/04

發佈單位: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