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1日土地登記簿所載所有權人為當年地價稅納稅義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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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31日土地登記簿所載所有權人為當年地價稅納稅義務人

有位王先生最近要購買一筆土地,顧慮到地價稅負擔問題,向稅捐稽徵機關詢問相關法令規定。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依土地稅法第40條規定,地價稅由稅捐稽徵機關按照地政機關編送資料核定,每年一次徵收者,以8月31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各年(期)地價稅係以納稅義務基準日(即8月31日)以地政機關土地登記簿所載之所有權人為當年納稅義務人。 該局進一步說明,例如王先生在今年8月20日向李先生買了一筆土地,9月10日在地政事務所完成移轉登記,因為納稅義務基準日8月31日土地登記簿所載之所有權人仍為前所有權人李先生,所以前所有權人李先生需繳納全年的地價稅。 民眾如有疑問或需進一步瞭解相關規定,可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386969或總機(03)8226121轉182-187,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解答。 該局網址:http://www.hltb.gov.tw。

更新日期:2014/08/01

發佈單位:花蓮縣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