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廈管理員收受之稅捐文書,納稅義務人不得主張未合法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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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廈管理員收受之稅捐文書,納稅義務人不得主張未合法送達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3條第1、3項規定:「於應送達處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雇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應受送達人或其同居人、受雇人、接收郵件人員無正當理由拒絕收領文書時,得將文書留置應於送達處所,以為送達。」 該局進一步說明,公寓大廈管理人員為住戶之受雇人,稅捐文書由其收受後,即發生合法送達之效力,該稅捐文書如為繳款書,公寓大廈管理人員忘記轉交,致使納稅義務人未依繳款書上繳納期限內完納稅款,會按應納稅額每逾2日加徵1%的滯納金,且於繳納期間屆滿30日後仍未繳納者,會被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強制執行。 該局提醒民眾,每年4、5、10、11月分別為使用牌照稅開徵及使用牌照稅營業用上期開徵、房屋稅開徵、使用牌照稅營業用下期開徵、地價稅開徵期間,請特別注意各稅開徵月份,若未收到繳款書者或有任何疑義,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386969、玉里分局888-2047或利用網站(http://www.hltb.gov.tw)查詢更多更詳細的稅務資訊。

更新日期:2014/08/01

發佈單位:花蓮縣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