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辦保存登記房屋,仍可按自用住宅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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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辦保存登記房屋,仍可按自用住宅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移轉時,地上建物未辦理保存登記(即無建物所有權狀),只要向地政事務所申請建物勘測成果圖或建物勘查結果通知書,提供稅捐稽徵機關認定該建物坐落之土地地號,仍可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10%)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局指出,未辦理保存登記或無使用執照房屋,若尚未設立房屋稅籍,應先至稅捐稽徵機關申請設立房屋稅籍,但要特別提醒土地所有權人,新設籍之房屋,其評定現值不及所占基地公告土地現值百分之十者,須於房屋設籍滿一年後,方能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民眾如有任何關於土地增值稅疑義,可利用該局免費服務專線電話0800-386969,或總機(03)8226121轉172至176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2014/0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