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之稅率,若戶籍遷出再遷入者,仍需重新提出申請,才可再適用優惠稅率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原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之稅率,若戶籍遷出再遷入者,仍需重新提出申請,才可再適用優惠稅率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已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戶籍因故遷出,再遷回原址,必須重新提出申請,經審核後地價稅才能再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

  該局進一步指出,現行土地稅法規定,要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除了沒有出租或營業的情形外,戶籍登記是絕對必要的條件,對於原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稅率,雖只是戶籍遷出實際仍住在該址者,仍不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要件。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若有土地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而尚未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者,請於9月22日前提出申請,以免權益受損。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 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轉接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2014/0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