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買後賣如符合條件者,亦可申請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

資料來源:花蓮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先買後賣如符合條件者,亦可申請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若民眾已持有自用住宅用地,為方便換屋,先行購買另一處自用住宅用地,並自完成移轉登記後,二年內再出售原持有之自用住宅用地,如符合土地稅法第35條規定,可申請退還出售土地已繳納之土地增值稅。 該局特別提醒,先購後售之重購退稅,於新購他處土地時,原持有之土地必須為自用住宅用地,即有土地所有權人本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才能符合重購退稅之規定。 舉例來說,若民眾原持有甲地,先行購買乙地後,二年內再出售甲地,如果購買乙地時,土地所有權人本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均無人設籍在甲地上之房屋,直到出售前才將戶籍遷入,此種情形則不符合土地增值稅自用住宅用地重購退稅規定。 民眾如有疑問或需進一步瞭解相關規定,可撥打該局服務專線03-8226121轉分機172~176或免費服務電話0800-386969洽詢。

更新日期:2014/07/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