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人持法院和解筆錄向主管機關辦理不動產移轉登記,應依法貼用印花稅票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納稅人持法院和解筆錄向主管機關辦理不動產移轉登記,應依法貼用印花稅票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恆春分局表示:法院作成之和解筆錄,係基於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而書立,應屬具有契約性質之憑據,如經當事人持憑向主管機關辦理物權登記,屬代替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使用,應依法貼用印花稅票。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按民法第153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互相表示意見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又印花稅法第5條第5款規定,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指設定典權及買賣、交換、贈與、分割不動產所立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契據,為印花稅之課徵範圍。同法第13條第3項規定:「凡以非納稅憑證代替應納稅憑證使用者,仍應按其性質所屬類目貼用印花稅票。」因此,納稅義務人若持法院和解筆錄向主管機關辦理不動產移轉登記,仍應依法貼用印花稅票。該分局提醒民眾如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889002洽詢。

更新日期:2014/07/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