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仍有不服提起訴願者,需先行繳納半數,以免遭強制移送執行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對於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仍有不服提起訴願者,需先行繳納半數,以免遭強制移送執行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對於稅捐機關核定之稅捐不服,經提起復查後,就其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仍有不服者,除循序提起訴願外,為避免遭受強制移送執行,應於繳納期限內就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繳納半數。

    該局進一步表示,依稅捐稽徵法第39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應納稅捐,於繳納期間屆滿30日後仍未繳納者,由稅捐稽徵機關移送法院強制執行。但如係對於核定稅捐處分不服申請復查者,可暫緩移送執行,惟若對於該復查決定仍有不服,依法提起訴願,則應就復查決定應納稅額繳納半數,始得暫緩移送執行。

    如民眾尚有疑義,可利用該局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撥打04-22585000按1接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2014/07/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