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核准一處自用住宅用地課徵地價稅,若另有房屋供已成年直系親屬設籍居住者,其土地地價稅仍可申請自用住宅優惠稅率。

資料來源: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已核准一處自用住宅用地課徵地價稅,若另有房屋供已成年直系親屬設籍居住者,其土地地價稅仍可申請自用住宅優惠稅率。

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與配偶及未成年受扶養親屬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以一處為限。但如有成年子女、父母、祖父母、岳父母等設籍居住,且在限定面積範圍內,該等土地也可申請按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不受一處的限制。

該局特別指出,土地所有權人應於每年9月22日前向主管稽徵機關提出申請,經審核無誤後,自當年度起開始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但如果民眾在9月22日以後才逾期申請,則要從次年度起才能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

更新日期:2014/07/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