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義務人收到行政執行分署繳款通知,請於期限內繳納,以免被繼續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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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義務人收到行政執行分署繳款通知,請於期限內繳納,以免被繼續強制執行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應納之各項稅捐,如已逾繳納期限未繳納,除每逾2日加徵1%滯納金外,若繳納期限屆滿30日仍未繳納,該局會將欠稅資料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繼續強制執行。

  納稅義務人若收到行政執行分署限期繳款通知,請依該通知載明之期限內至統一、全家、萊爾富、ok等4家便利商店繳納,方便、省時又免加計手續費;其無法如期繳納者,也可以購買郵政匯票郵寄、親自至行政執行分署或至該局所屬各分局開立繳款書等方式繳納。

  如您想進一步瞭解有關法令規定,可撥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或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2014/07/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