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信託契約書應否繳納印花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不動產信託契約書應否繳納印花稅

(臺中訊)民眾為有效管理不動產達節稅收益目的,選擇將名下的土地、房屋,信託移轉予受託人,是類不動產信託所簽訂之契約書,應否貼繳印花稅?

  地方稅務局表示,信託關係人以不動產為信託財產所簽訂之契約書,如敘明受益人為委託人,且信託關係消滅時,信託財產歸屬於委託人,該契約書於信託行為成立或信託關係消滅時,持向所轄地政機關辦理不動產權利變更登記,均屬形式上移轉,非屬印花稅課稅範圍,毋須貼繳印花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信託契約書如敘明受託人應依信託本旨移轉信託財產與委託人以外之歸屬權利人,已屬實質權利移轉,兼具印花稅法第5條第5款所規定之典賣、讓受不動產契據性質,如持該不動產契約書向地政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應依規定貼繳印花稅。

  民眾如想多瞭解印花稅徵免相關規定,可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或04-22585000按1由客服中心專人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2014/07/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