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經環保回收,應至監理機關辦理報廢登記並繳還牌照

資料來源: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車輛經環保回收,應至監理機關辦理報廢登記並繳還牌照

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車輛經環保回收後,請車主記得將「二面車牌」繳還監理機關,辦理報廢登記,切勿任意丟棄或借供他人使用。

該局進一步表示,由於報廢機動車輛雖經環保回收處理,但車牌會依相關規定拆卸歸還車主,若不慎遭他人移掛他車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將會依使用牌照稅法第31條規定處以全年應納稅額2倍的罰鍰,罰則非常重。車主務必了解,車輛若經環保回收後,一定要到監理機關辦理牌照報廢,才算完成車輛報廢登記。

該局補充說明,使用牌照稅係計徵至報廢前一日,車主如已繳納全年牌照稅,該局會依據監理機關之車籍異動主動退還溢繳之牌照稅。車主亦可持報廢異動登記書、繳稅收據正本及車主之存摺帳號影本至稅務局申請退還報廢期間之牌照稅。

更新日期:2014/07/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