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年使用牌照稅繳納期限依法延至5月3日止

資料來源: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彰化訊)100年自用車全期及營業車上期使用牌照稅將於4月1日開徵,繳納期限之末日4月30日為星期六,5月1 日適逢勞動節,5月2日金融機構依法補假不上班,繳納期限爰依法順延至5月3日(星期二)止。
該局表示:逾規定期間繳稅者,每逾2日按其滯納數額加徵1%滯納金至15%止,逾30日仍未繳納者,移送強制執行;又逾期未完稅之車輛,在滯納期滿後使用公共道路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處以應納稅額1倍之罰鍰;報停、繳銷或註銷牌照之車輛,使用公共道路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並應處以應納稅額2倍之罰鍰。請民眾如期繳納稅款,以免因逾期繳納被加徵滯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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