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拍賣土地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以拍定日有無辦竣戶籍登記為準

資料來源:花蓮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法院拍賣土地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以拍定日有無辦竣戶籍登記為準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其自用住宅用地者,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公畝部分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公畝部分,其土地增值稅按10%優惠稅率計徵。 該局表示,所稱「自用住宅用地」,係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其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因此,出售自用住宅用地除了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外,尚須在簽訂買賣契約之日設有戶籍登記才能享有一生一次之自用住地宅優惠稅率之適用。又法院拍賣之土地於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係以拍定日有無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為要件。 該局提醒民眾,如民眾對地方稅尚有任何疑問,歡迎利用地方稅務局免付費電話0800-386969或稅務專線8226121洽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2014/07/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