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事業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原因、事實消滅,請即申報!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適用事業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原因、事實消滅,請即申報!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所有之土地如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並實際供工廠、加油站、停車場使用者,土地所有權人得於103年地價稅開徵40日(即9月22日)前,檢具相關資料向土地所在地之稽徵機關提出申請,經核定即可按事業用地千分之10不累進稅率課徵地價稅。

    該局進一步指出,已核定按事業用地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後,並非永久適用,嗣後如用途變更、原核准設立文件被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註銷或其他原因,導致不符合適用特別稅率之要件者,納稅義務人即負有申報義務,應於30日內向土地所在地之稽徵機關申報,恢復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如經查獲未於期限內申報,除追補短繳稅額外,並處短匿稅額3倍以下之罰鍰,請納稅義務人特別留意,以免受罰!

  如果您有任何問題,可利用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2014/07/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