旁系親屬設立戶籍,地價稅不能按自用住宅稅率核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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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訊)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最近有民眾來電詢問,其本人所有之土地,若妹妹於該地設立戶籍,是否可申請按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
  依土地稅法第9條及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4條規定,須土地所有權人本人或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情形,且地上房屋係屬本人或配偶、直系親屬所有,才可以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
  以本例來說,土地所有權人在彰化縣員林鎮中山段所有之土地,若該地僅有其妹妹(即旁系親屬)設立戶籍,雖無出租、營業情形,且土地上之房屋為其本人所有,依規定仍無法按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
  該局提醒大家,為維護自身的權益,如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尚未提出申請按自用住宅稅率課徵地價稅者,請備妥戶籍及建物坐落基地證明文件,向土地所在地之地方稅務機關於規定期限(當年9月22日)提出申請,當年始有適用,如此就可避免喪失自己的權益。
  民眾如有其他稅務疑問,請洽該局詢問,免費電話:0800-476969。
承辦員:周佩姍 聯絡電話:04- 8320140轉1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