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假契約規避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一經國稅局查獲,會補稅及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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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假契約規避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一經國稅局查獲,會補稅及重罰

本局表示,甲君於101年10月24日訂約銷售其同年自法院拍賣取得之桃園縣房地,應依規定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價格及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以下簡稱特銷稅),惟甲君卻藉由與買方在101年11月2日另簽訂買賣契約,同日並於該房地辦竣戶籍登記,來規避特銷稅,經本局查獲,除補徵特銷稅外,另按所漏稅額處2.5倍罰鍰。
本局說明,依特銷稅條例第5條第1款規定,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1戶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辦竣戶籍登記且持有期間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不課徵特銷稅。甲君雖然主張101年10月24日所訂買賣契約書已撤銷,惟本局查得買受人乙君在101年10月31日已持101年10月24日與甲君簽訂之買賣契約,向銀行辦理抵押貸款,可見甲君101年11月2日重行簽訂買賣契約,並於同日將戶籍遷入系爭房地,目的只是為了符合在賣屋時外觀形式上有辦竣戶籍登記之事實,以規避特銷稅。
本局進一步指出,甲君101年度實際上是住在他所任職公司的員工宿舍,且甲君101年度另由拍賣所取得新竹市房地,也是在同年11月出售,甲君持有該2戶法拍房地的期間都只有1個多月,而且都是在訂約出售當天辦竣戶籍登記,甲君短期買賣房地顯然都不是為了自住目的,其短期炒作房地事實十分明顯,依法應課徵特銷稅。
北區國稅局強調,特銷稅開徵以來,像甲君採用更改原始買賣契約資料以符合免課稅要件之不正當方法,藉以規避稅負案例,迭有發現,一旦經查獲,除補徵特銷稅外,又因係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會另外按所漏稅額處2.5倍之罰鍰,本局籲請民眾切勿以身試法!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 廖審核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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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14/07/22

發佈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