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舉逃漏稅不能以報章雜誌新聞等公開資訊做為具體事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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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逃漏稅不能以報章雜誌新聞等公開資訊做為具體事證

隨著新聞媒體及網路蓬勃發展,稅捐機關常受理民眾以自行蒐集報章雜誌新聞而提出之檢舉案件,但未就檢舉內容提出違章漏稅之事實及可供偵查之具體事證,致稽徵機關無從受理偵辦。本局表示,按財政部訂定「各級稽徵機關處理違章漏稅及檢舉案件作業要點」第16點第2款規定,依據網路、報章雜誌、廣播電視或其他一般民眾皆可取得之各項公開資訊提出檢舉者,應通知檢舉人限期補正或提供新事證,逾期不提供者得免議存查。上開規定係為避免檢舉人依據公開資訊浮濫檢舉,徒增查緝人力浪費,無法有效防堵逃漏稅捐等不法情事。
本局進一步說明,常有熱心民眾以剪報方式檢舉,「○○○名人身家財產數十億,高調炫富,一定有涉及不法逃漏稅,請嚴加查緝」、「某某企業董事長與女明星遭爆料有婚外情,品德低下,公司經營也不會誠實納稅」,諸如此類依據報章雜誌新聞等公開資訊作為檢舉逃漏稅捐資料者,與前揭作業要點規定未合,稅捐機關均會發函通知檢舉人限期補證,檢舉人應提供違章漏稅之事實及可供偵查之具體事證,供稽徵機關受理核辦,以利共同打擊逃漏稅捐不法行為。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三科 高股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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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14/07/22

發佈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