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存土地增值稅之土地於再移轉時應繳納原記存稅款

資料來源: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彰化訊)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企業公司或金融機構因併購〈合併、收購及分割〉核准記存土地增值稅之土地,於辦理再移轉時,應由該併購後取得土地之企業或金融機構,負責將原記存之土地增值稅一併繳納。
該局更進一步指出,經核准記存土地增值稅之土地,於辦理信託移轉時,因該移轉已屬「再移轉」行為,故原記存之土地增值稅應予以繳納。是類申請記存土地增值稅之土地,如經稅務局查獲有再移轉之情形,將依規定追繳原記存之土地增值稅。如有疑問,請洽該分局詢問,免費電話:0800-476969或8320140轉361-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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