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車失而復得須向監理機關重新驗車並重領號牌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愛車失而復得須向監理機關重新驗車並重領號牌

(臺中訊)住在梧棲區的林小姐年初愛車遭到偷竊,當時已經報警並向監理機關辦理車輛失竊,後來尋獲愛車,卻漏未向監理機關重新驗車及重領車牌,遭致追繳使用牌照稅本稅及處以罰鍰,感到後悔不已。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車輛失竊後,車主除了到警察局報案外,同時也要到監理機關辦理車輛失竊註銷手續;但尋獲愛車後,若未向監理機關重新驗車並重領車牌,因車輛仍停留在牌照被註銷的狀態,如被查獲使用公共道路,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2項規定,除補徵本稅外,再處以應納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

  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6624146分機402洽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沙鹿分局第四股,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2014/07/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