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戶遷出 將失去地價稅自用住宅稅率優惠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全戶遷出 將失去地價稅自用住宅稅率優惠

(臺中訊) 原已享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的土地,若土地所有權人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之戶籍全部遷出該址,即不得按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將改按一般用地累進稅率課徵,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應在30內向土地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報,以免遭受補稅及處罰。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依土地稅法第9條規定,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之適用要件,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常有土地所有權人因子女就學等因素,而將全戶戶籍遷出,致地價稅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千分之2條件消失,一般用地之基本稅率為千分之10,稅負相差至少5倍,又未依法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改課,日後被查獲,除追補應納之稅款外,並處以3倍以下的罰鍰。

  稅務局提醒民眾,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土地上建物遷移戶籍時應至少要留有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中1人的戶籍設在原自用住宅土地,才能繼續適用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

  如民眾有任何疑義,可利用該局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撥打04-22585000按1接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2014/07/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