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繳使用牌照稅之車輛使用道路,除補稅外並將受罰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規定,逾期未完稅之交通工具,在滯納期滿後使用公共道路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處以應納稅額1倍以下之罰鍰。報停、繳銷或註銷牌照之交通工具使用公共道路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處以應納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 該局表示,車輛查緝方法,除警察路邊臨檢外,該局並運用車輛「自動辨識系統」照相舉發、「停車格查核系統」、車輛總檢查等動、靜態查緝等多種方式。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每年均會執行車輛檢查作業, 103年至6月已查獲違規車輛1,331輛,補徵稅額556萬元,裁處罰鍰537萬元。無論是欠稅或已報停、繳銷及註銷牌照之車輛仍繼續使用公共道路,將會處以應納稅額1或2倍以下罰鍰。 稅務局特別呼籲車主注意,由於罰則甚重,您的愛車若有欠繳使用牌照稅,應儘速向稅務局或監理機關補單繳納,車輛如經註銷牌照,請先至監理機關辦理檢驗並重新領牌,如此才能安心使用公共道路。 如有使用牌照稅問題,請撥打該局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386969或總機8226121轉242至246及玉里分局8882861,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2014/07/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