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用住宅用地所有權人死亡後,繼承人應重新申請適用

資料來源:臺東縣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東縣稅務局表示,自用住宅用地適用特別稅率千分之二課徵地價稅,除須為無出租或供營業用外,尚須符合下列條件:
1.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
2.房屋須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
3.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00平方公尺、非都市土地未超過700平方公尺部分。
4.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以一處為限。
因此,上述條件係以土地所有權人為適用主體,如原所有權人死亡,其適用主體已消滅,且依民法第1147條及第1148條規定,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無論有無辦妥繼承登記,已取得所有權。故其所有權既已發生移轉,雖仍供住宅使用,並非當然可以繼續適用特別稅率,尚須視新所有權人(即繼承人)是否符合上述條件而定。是以,無論係因繼承或以其他方式取得自用住宅用地之新所有權人,仍應於當年地價稅開徵40日(即9月22日)前重新提出申請,經核定後,始能繼續適用特別稅率;否則,應恢復一般用地課徵地價稅。
查詢專線089-231600分機262、2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