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贈取得或夫妻互相贈與不動產再行移轉 ,當心奢侈稅

資料來源:苗栗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受贈取得或夫妻互相贈與不動產再行移轉 ,當心奢侈稅

『苗栗訊』苗栗縣政府稅務局表示,夫妻相互贈與土地,可以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如夫妻及未成年子女名下不只一戶房屋及其坐落基地,受贈人自受贈後持有期間不到2年即再行出售,當心被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俗稱奢侈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銷售不動產應報繳而未報繳奢侈稅,或利用各種不當安排(例如利用假贈與、假信託、人頭買賣、預告登記……等)規避課稅,國稅局得依實價或查得資料核定銷售價格及應納稅額,同時按所漏稅額處3倍以下罰鍰。   該局提醒民眾,在出售不動產時,務必要留意各個稅法之相關規定,切勿聽信不實建議,做不當安排規避稅賦,以免遭補稅又受罰。   聯絡人:李可勻 聯絡電話:(037)331900分機321

更新日期:2014/07/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