寺廟若符合免稅要件,仍應提出申請才能適用!

資料來源:花蓮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寺廟若符合免稅要件,仍應提出申請才能適用!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宗教團體經完成財團法人或寺廟設立登記而為權利主體後,其持有且專供傳教佈道之教堂及寺廟,得申請適用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1項第3款規定免徵房屋稅。 該局指出,依現行規定,私有房屋供寺廟使用,必須先向主管機關辦妥財團法人或寺廟登記,而且房屋必須登記為財團法人或寺廟本身所有,才符合免稅要件。所謂寺廟財產登記,依寺廟登記規則第6條規定,包括寺廟本身及附屬或享有之一切不動產動產而言。所以宗教團體於本縣設有分支機構道場者,如房屋登記為寺廟所有,且該寺廟已在其他縣市取得寺廟登記證並辦妥分支機構財產登記,亦可檢具寺廟登記證等相關資料向稽徵機關申請免徵房屋稅。但房屋登記在個人名下或未專供傳教佈道使用者,則不符合減免規定。 此外,財政部102年12月27日發布解釋令,對於財產登記放寬認定標準,完成財團法人或寺廟設立登記之宗教團體,除該房屋須符合確實專供傳教佈道使用之要件外,如已向地政機關辦理建築改良物之所有權登記,足可確認房屋產權歸屬,則不待其向財團法人或寺廟主管機關辦理財產變更登記,即可適用免徵房屋稅之規定。 稅務局提醒您,房屋稅係按月課徵,符合上述免稅要件的房屋,請於減免原因、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該局申報減免;逾期申報則自申報日當月份起減免。民眾若想進一步瞭解相關法令規定,可利用該局網站【網址http://www.hltb.gov.tw】,或撥打該局免付費電話0800-386969,由承辦人員為您作更詳盡的解答。

更新日期:2014/07/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