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主死亡,汽車牌照登記主體不存在,應於遺產稅申報後,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異動登記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車主死亡,汽車牌照登記主體不存在,應於遺產稅申報後,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異動登記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32條規定,汽車牌照之登記主體不存在及融資性租賃車輛租用人登記主體不存在或其領用喪失者,其繼承人、負責人、清算人、承受人或出租人應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異動登記。另汽車牌照不需使用時,得向監理機關辦理申請繳銷。

  地方稅務局常接獲繼承人來電或臨櫃民眾的申訴,表示車主已死亡、車輛下落不明,但接獲補稅通知,莫名其妙?該局進一步說明:若車主死亡,繼承人未辦理拋棄繼承,又未向監理機關辦理異動登記,將依民法繼承之規定向繼承人發單課徵使用牌照稅,惟為避免因車輛下落不明,或已交付他人使用,導致補稅、交通違規罰鍰等困擾,應先向監理機關辦理停用報停、繳銷,以保護自身權益。對以上說明若仍有任何疑問或其他稅務問題,歡迎利用該局客服中心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詢問,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2014/07/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