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獲判賠確定之違約金,縱尚未收取,仍應列報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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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獲判賠確定之違約金,縱尚未收取,仍應列報收入

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屬公司組織者,應採權責發生制。所謂權責發生制係指收益於確定應收時,費用於確定應付時,即應入帳。亦即在權責發生制下之收入或支出客體已實現,不以現實取得或付出現金為必要,取得債權或負擔債務亦在其列。

該局說明,甲公司9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其他收入500萬餘元。經國稅局查得另有乙公司應給付甲公司之違約金2,500萬餘元,乃核定甲公司其他收入3,000萬餘元,除補徵稅額625萬餘元外,並按所漏稅額處1倍罰鍰625萬餘元。甲公司不服,主張乙公司財務上發生困難並無足夠能力清償債務,其實際上經濟能力並未增加,國稅局核定系爭債權為收入,有違實質課稅及租稅公平原則為由。循序提起行政訴訟,經行政法院判決甲公司敗訴。

行政法院判決理由指出,甲公司為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其所得稅之課徵,係採權責發生制,凡在會計期間內已確定發生之收入及費用,無論實際有無現金收付,均應入帳,以確定其營利事業所得額。經查,甲公司以乙公司違約為由訴請損害賠償,經法院判決確定乙公司應給付甲公司違約金2,500萬餘元,國稅局核定系爭債權為收入,自屬有據。又有所得即應課稅,甲公司既已取得系爭債權,依權責發生制,即應入帳,始符合實質課稅原則,乃判決甲公司敗訴。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會計基礎採權責發生制者,應注意「已實現」及「已賺得」之債權,縱尚未收取,仍應列報收入併計營利事業所得額申報課稅,以免遭補稅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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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14/07/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