繳款書寄存於應送達地之郵政機關,亦發生送達效力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繳款書寄存於應送達地之郵政機關,亦發生送達效力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稽徵機關遞送繳款書,在應送達處所無法送交本人,也找不到同居家屬、受雇人,接收郵件人員代為簽收的情況下,即可依行政程序法第74條規定辦理寄存送達,即將文書寄存在應送達地的地方自治、警察或郵政機關,再將送達通知書黏於門首或留置信箱,通知納稅義務人前往領取,以為送達。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一旦信箱有留置郵政機關的送達通知,請立即依指示前往領取繳款書,如逾期限仍未繳納者,除繳納本稅外尚須加徵滯納金,逾繳納期限30日,將會被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中分署強制執行。

  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2014/0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