頂樓有增建情形,應該向當地稅捐稽徵機關申報,以免受罰!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房屋稅,以附著於土地之各種房屋,及有關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為課徵對象,屋頂如搭建具有頂蓋、樑柱或牆壁之棚架,係屬增加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應併同主建物核課房屋稅。但如搭建未設有門窗、牆壁之屋頂棚架,因除供遮陽防雨外,其所能增加房屋之使用價值非常有限,為減輕納稅義務人負擔,此類簡陋之棚架,免予課徵房屋稅。稅務局進一步指出,類似的情形,如在大樓天井頂層加蓋,且只做為防雨及出入通道使用,不做其他用途者,也是免予課徵房屋稅;另外如在房屋頂樓增建廣告塔,因為只加重房屋負荷量,並未有增加使用價值,同樣不屬於房屋稅課徵之對象。

  該局特別呼籲,頂樓如有增建情形,應該在建造完成之日起30日內向當地稅務局申報,如果有未依規定申報,而發生漏稅的情形,除補稅外也會按所漏稅額處以2倍以下罰鍰。

  如有任何稅務問題可利用該局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