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更新實施者請注意,權利變換後受配更新後建築物之應有部分,應申報繳納契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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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自100年2月21日起權利變換之都市更新,按其權利價值或提供資金比例受配更新後建築物之應有部分,應申報繳納契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財政部100年2月21日台財稅字第09900426890號令已將96年12月18日台財稅字第09604557380號函中「以權利變換方式辦理都市更新,於權利變換後,土地所有權人、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他項權利人或實施者,按其權利價值或供資金比例受配更新後建築物之應有部分,其性質可認屬出資興建房屋之原始起造人,非屬契稅條例第2條之課稅範圍」之文字刪除,因此100年2月21日以後,有上開函釋情形者,即應繳納契稅。惟兼顧民眾之權益,凡是100年2月21日前已申報契稅之案件,仍適用96年函釋規定。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關心您,如有任何疑問,可上該局網站(http://www.tax.taichung.gov.tw)查閱,或電話詢問稅務局(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