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稅應先抵繳欠稅後,再退還餘款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有應退之稅捐,稅捐稽徵機關依法應先抵繳其欠稅。
  地方稅務局說明,稅捐機關依規定辦理退稅抵繳積欠,其抵繳順序如下:(一)同一稅目之欠稅。(二)同一稅目欠繳之滯納金、滯報金,怠報金、利息及罰鍰。(三)同級政府其他稅目之欠稅。(四)同級政府其他稅目欠繳之滯納金、滯報金、怠報金、利息及罰鍰。(五)其他各項稅目之欠稅及欠繳的滯納金、滯報金、怠報金、利息及罰鍰。民眾如尚有其他稅務問題,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