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對行政機關之公法上請求權時效延長為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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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對行政機關之公法上請求權時效延長為十年!

行政程序法131條於102年5月22日修正公布,將人民對行政機關之公法上請求權時效由5年延長為10年,並自102年5月24日起生效施行。

基隆市稅務局針對新舊法之適用提出說明:人民對行政機關之公法上請求權,如於102年5月23日(含該日)以前發生,其時效於102年5月23日(含該日)以前尚未完成者,應適用新法,已進行之時效期間不受影響,接續計算其時效期間合計為10年;但該公法上之請求權於102年5月23日(含該日)以前已完成者,基於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已消滅之公法上請求權不受影響。該法修正後,人民對公法上之請求權時效長達10年,民眾之權益將有更有保障。

   民眾如對該解釋有任何疑義,稅務局歡迎民眾隨時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306969,稅務局將竭誠為您詳盡說明。

更新日期:2014/07/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