娛樂業辦理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稅之手續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豐原分局表示,依據娛樂稅法第7條規定娛樂業於開業、遷移、改業、變更、改組、合併、轉讓及歇業時,均應於事前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稅之手續。

  該分局同時指出,凡經營娛樂場所、娛樂設施或娛樂活動,其會計制度健全者,得核定採用自動報繳方式課徵娛樂稅,一經核定採用之自動報繳娛樂業者,應於次月10日前將每月代徵之娛樂稅款填具「娛樂稅自動報繳繳款書」向代收稅款處之金融機構或便利商店(限稅額2萬元以下)繳納,並向所轄主管稽徵機關申報。

  該分局呼籲,娛樂稅自動報繳及臨時公演之代徵人或代理人,可多運用該局網站(www.tax.taichung.gov.tw)進入「地方稅網路申報入口網」辦理報繳作業。有任何問題,可利用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