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舊房屋未辦保存登記,也可以按自用住宅稅率課徵地價稅

資料來源:花蓮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老舊房屋未辦保存登記,也可以按自用住宅稅率課徵地價稅

日前有民眾詢問屋齡老舊沒有使用執照或建物權狀的房屋,現由本人和家人居住,可否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所稱「老舊房屋」之認定,係以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31條第1項於77年4月29日修正發布前已完成建築者為準。77年4月29日以前之未辦理保存登記或無使用執照、建築改良物證明文件之房屋,得以「房屋基地坐落申明書」代替建築改良物證明文件,但該建物需已向稽徵機關辦理房屋設籍資料,以資證明房屋經歷年數及所有權人與土地所有權人關係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於77年4月29日以後建築完成或設房屋稅籍者,如無建物所有權狀或使用執照,得向地政機關申請「建築改良物勘查結果通知書」或「建物勘測成果圖」證明,仍可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該局表示,所稱之自用住宅用地,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土地所有權人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全戶戶口名簿及建築改良物證明文件,於地價稅開徵40日(即9月22日)前,向土地所在地稽徵機關提出申請,當年度才可按千分之二稅率課徵地價稅。稅務局提醒您,地價稅一般用地和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應繳納的稅額相差很多,因此特別提醒納稅人維護自身權益,就可輕鬆節稅、減輕負擔喔! 民眾如對地價稅有任何疑問,請向該局或各鄉(鎮、市)公所查詢,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386969或撥總機8226121轉182至187。

更新日期:2014/07/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