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使用之交通工具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新修法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身心障礙者使用之交通工具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新修法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專供持有身心障礙手冊,並領有駕駛執照者使用之交通工具,每人以一輛為限免徵使用牌照稅,身心障礙情況無駕駛執照者,不再以每戶一輛為限。

  該局進一步說明,專供身心障礙者使用車輛免徵使用牌照稅之規定,業經總統103年6月18日公布修正,並自104年1月1日起施行,修正後使用牌照稅第7條第1項第8款免稅申請條件:

(一)供持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並領有駕駛執照者使用,且為該身心障礙者所有之車輛,每人以一輛為限。

(二)因身心障礙情況,致無駕駛執照者,其本人、配偶或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供該身心障礙者使用之車輛,每一身心障礙者以一輛為限。

   另汽缸總排氣量超過2400立方公分,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馬達最大馬力超過262英制馬力(HP)或265.9公制馬力(PS)者,其免徵金額以2400立方公分、262英制馬力(HP)或265.9公制馬力(PS)車輛之稅額為限,超過部分,不予免徵。

  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2014/07/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