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繼承或贈與而移轉土地,應重新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因繼承或贈與而移轉土地,應重新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常有民眾誤認為因繼承或贈與而取得的土地無需重新申請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以致收到繳款書後迭有抱怨。原經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的土地,嗣後新所有權人不論是以繼承或贈與等方式取得,因土地所有權人已變更,新土地所有權人均應重新申請核准才能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該局提醒所有權人,於辦妥土地移轉登記後,如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者,請於本(103)年9月22日前向土地所在之地方稅稽徵機關提出申請,經核准者,自103年起按千分之2稅率課徵地價稅,逾期申請則自次年期適用。

  如果您對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適用上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0800-086969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2014/07/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