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免徵使用牌照稅修法,自104年1月1日起施行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身心障礙免徵使用牌照稅修法,自104年1月1日起施行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8款有關身心障礙免稅規定,今年有重大的修正,修正條文業經立法院103年5月30日三讀通過,並由 總統於103年6月18日以華總一義字第10300092701號令公布,將自104年1月1日起施行。

    該局進一步說明,為維護租稅公平並兼顧保障身心障礙者權益,財政部研擬使用牌照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身心障礙免稅規定修正重點如下:

(一) 身心障礙者有駕照者,明定車輛應為身心障礙者所有。

(二) 身心障礙者無駕照者,增列車輛應為「身心障礙者本人、配偶或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之要件,原規定每戶限1輛改為身心障礙者每人限1輛。

(三) 設定免稅上限

  汽缸總排氣量超過2,400立方公分、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馬達最大馬力超過262英制馬力(HP)或265.9公制馬力(PS)者,改採限額免稅,以2,400立方公分的稅額(以自用小客車為例,免稅限額為新臺幣11,230元)為限,超過部分不予免徵。

(四)施行日期為修正公布日之次年(即104年)1月1日。

  如有身心障礙免稅修正規定或其他使用牌照稅相關問題,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或(04)2258-5000轉1,將有專人詳細為您解說。

更新日期:2014/07/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