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使用牌照稅已開徵且滯納期滿

資料來源:花蓮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今年使用牌照稅已開徵且滯納期滿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使用牌照稅是於每年4月1日定期開徵,繳納期限至同年4月30日止,103年使用牌照稅已開徵且滯納期滿,如果您所有車輛已逾繳納期限,除了加徵最高滯納金15%外;逾30日仍未繳納者,將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花蓮分署強制執行。 該局指出: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規定,逾期未完稅之車輛,在滯納期滿後使用於公共道路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處以應納稅額1倍之罰鍰。報停、繳銷或註銷牌照之交通工具使用於公共道路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處以應納稅額2倍之罰鍰。 該局特別提醒尚未繳納使用牌照稅之納稅義務人,如果您因外出工作未收到或遺失使用牌照稅繳款書,請向本局或監理站辦理補發繳款書,儘速繳納。 納稅義務人如對使用牌照稅有任何疑問,請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386969或總機8226121轉242至246及玉里分局8882861洽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2014/07/03